通過虛開普通發票套取資金的“避稅”方法早不新鮮,但是在靈活用工經濟大行其道的背景下,一些虛開空殼公司披上“靈活用工”外衣,宣傳代發工資、獎金、合理避稅,竟能使眾多公司信服,令人匪夷所思,其中根本原因還是利益蒙蔽雙眼。
近期上海稅、警查處一批空殼虛開發票的“咨詢公司”、“企業管理公司”,牽連一大批下游受票單位面臨刑事責任。借靈活用工為名
虛開增值稅普票2000余萬元
據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一則起訴書顯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楊某某,先后注冊設立上海*甲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上海**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上海*乙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乙公司)等三家公司,并招聘被告人王某乙為員工,以提供薪酬優化、合理避稅、代發工資為名,通過被告人陳某某、王某甲介紹,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通過資金過賬后扣除開票費用再返還資金的方式,向**家具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30家單位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00余份,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2000余萬元。
根據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至2020年初,余某某向其售賣** OK卡,并使用*甲公司、**公司、*乙公司賬戶及余某某、楊某某等人的個人賬戶收款的情況。
根據證人向某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8月至10月左右,其在幫助**公司辦理變更工商稅務登記、理賬服務、工商注銷過程中,發現該公司進項均為預付卡,銷項均為服務費的差額票,因稅務部門認為該公司開票金額較大,稅款繳納較少,該公司未注銷成功。
檢察院認為,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余某某、楊某某、王某乙為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陳某某、王某甲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之一,均應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某、楊某某、王某乙、陳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綜合退出違法所得等情節,建議對余某某、楊某某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四萬元;建議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建議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建議判處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將被告人余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靈活用工平臺應重視的
四大虛開刑事風險
盡管惡意虛開牟利的平臺實屬個別,但靈活用工平臺虛開違法現象卻一定范圍內存在,平臺應盡早排查,并建立風險隔離機制。從目前靈活用工平臺的反饋來看,以下四種現象極易引發虛開風險:
(一)用工企業舞弊騙取平臺開具發票
在一些靈活用工平臺存在這樣一種奇怪現象:某一用工單位發布的用工崗位不少,但大多顯示“招募已滿”,而少量可以提交申請的用工項目,申請者卻不能得到用工單位的回應。這種現象背后實則是用工企業單方面舞弊,實際應聘人員皆為用工企業組織的人員,用工項目實際未完成。
(二)平臺員工舞弊欺騙平臺開具發票
靈活用工平臺往往在北上廣等一線城市或者具有財政返還政策的稅收洼地設立總部,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由各地機構對接當地業務而由總部統一開具發票。這種模式下總部對地方的審核不到位,容易導致地方員工為獲取私利、績效而與地方企業串通,發布虛假用工信息欺騙總部開具發票。
(三)表面上的“資金回流”招致虛開風險
在某些特定用工事項中,社會人員完成指定工作后即要求用工單位即時結算報酬。而用工單位則采取使用個人銀行卡轉載的方式付款。這就產生了用工單位向個人、向平臺重復付款的現象。為了賬務合規,平臺只能收取貨款后再向下支付給用工單位指定的個人銀行卡。雖然此種打款行為的法律性質為債務清償,但這種表面上的“資金回流”極易引發稅務機關認定無真實用工,進而認定平臺虛開。
(四)平臺與企業串通、無真實用工引發虛開風險
還有一種行為面臨的虛開風險較為嚴重,即用工企業與自由職業者之間的勞務事項已經完成,用工企業已向自由職業者個人支付了報酬,但由于缺乏增值稅發票而再尋求平臺提供的“無票交易合規業務”。少數平臺為了賺取服務費而同意幫助用工單位偽造用工痕跡,包括發布虛假用工信息、提供虛假賬戶應聘用工、接受用工單位支付款項再通過私戶回流從而形成資金閉環。從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而言,無論是銷售貨物還是提供勞務,自由職業者取得收入之時納稅義務便產生,同時應當開具發票,此時購銷雙方便無法重塑交易模式,引入靈活用工平臺以自己的名義開具發票。由于這些平臺往往設立于稅收洼地,能夠取得地方政府財政返還,平臺逐利本性下的套利行為難以杜絕。
什么是虛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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